在线商店平台规章 

销售规章

https://www.dambat.pl

在线商店平台条款和条件 

销售条款

https://www.dambat.pl

 

 

§1 基本定义

§2 一般条款

§3 服务提供条件 

§4 中介合同条款

§5 订单处理

§6 配送

§7 支付方式

§8 法定担保

§9 撤回

§10 投诉处理程序

§11 Odpowiedzialność

§12 诉讼外处理投诉和主张权利的方式

§13 关于企业家的规定

§14 最终条款

§1 基本定义

§2 一般规定

§3 服务条款 

§4 中介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5 订单履行

§6 配送

§7 付款方式

§8 法定担保

§9 撤回

§10 投诉处理程序

§11 Odpowiedzialność

§12 诉讼外争议解决

§13 关于企业家的规定

§14 最终条款

 

前言

 

 尊敬的客户,本规章规定了客户与商品/服务卖方通过上述网站订立销售合同的方式、这些合同的履行规则(包括交付)、适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撤回程序以及投诉处理程序。本规章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1. 第1条至第3条——包含本规章的一般规定; 

  2. 第4条至第7条——描述了购买商品/服务的流程;

  3. 第8条至第12条——包含与确认商品/服务存在缺陷以及合同撤回权相关的规定;

  4. 第13条和第14条——包含其他所有规定。 

尊敬的客户,本规章规定了客户与商品/服务卖方通过上述网站订立销售合同的方式、合同履行规则(包括交付)、适用法律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撤回程序以及投诉处理程序。本规章由四个主要部分组成: 

  1. 第1至第3条——包含本规章的一般规定; 

  2. 第4至第7条——描述了获取商品/服务的流程;

  3. §8至第12条——包含与确定商品/服务缺陷以及合同撤回权相关的规定;

  4. §13和第14条——包含其他所有规定。 

§1 基本定义

 

  1. 在线商店平台——位于本网站地址下的商店。

  2. 网站所有者/卖方——网站所有者。客户从位于Adamów、登记于国家法院登记册企业登记处(KRS)编号0001025584、税号(NIP)5291844129、国家官方商业登记号(REGON)52380446900000的DAMBAT JASTRZĘBSKI SPÓŁKA KOMANDYTOWO-AKCYJNA处购买商品/服务

  3. 地址——本规章中提及“地址”时,指以下信息:

  1. 注册地址:Adamów 50,05-825 Grodzisk Mazowiecki

  2. 电子邮箱地址:可在“联系我们”选项卡中查看

  1. 客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所预见的情况下,也包括具有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法律赋予其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单位,其已签订或拟签订销售合同。

  2. 消费者——第 22 条1 《民法典》:与卖方实施与其经营或职业活动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律行为的自然人。

  3. 销售合同——客户与卖方通过网上商店平台就上述页面所列产品订立或已经订立的销售合同。

  4. 商品——客户通过网上商店平台及其他销售渠道(例如 Facebook Marketplace 或 Allegro)从在本页面展示商品的卖方处购买的产品或动产。

  5. 订单——客户通过网上商店平台提交的意思表示,载明卖方商品/服务 ассортимент中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付款方式、商品交付方式、商品交付地点以及客户资料。

  6. 订单表单——一种电子服务,即网上商店平台中提供的电子表单,可用于提交和处理订单,包括通过将产品添加至电子购物车等方式,并规定实际卖方与客户之间销售合同的条款,包括配送和付款方式。

  7. 订单处理时间——客户提交的订单被卖方配齐、包装、加盖封印并通过本平台按照客户选择的配送方式交付的所需时间。

  8.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中的一天,不包括法定休息日。

  9. 价格下调——任何折扣、促销和价格下调都可以在显示的产品价格旁的图表中查看。价格历史记录可查看过去 30 天的情况。价格以可验证且自动的方式记录。

  10. 价格——网上商店中产品的价格在特定时间内保持固定,不受任何定价算法影响,无论客户通过何种方式访问页面或使用何种浏览器。客户的性别、年龄等因素也不会影响价格。

  11. 《消费者权益法》、法律——2014 年 5 月 30 日颁布的《消费者权益法》(2014 年法律公报第 827 项,及后续修订)。

  12. RODO——欧盟理事会条例 2016/679(2016 年 4 月 27 日发布,《欧盟官方公报》L 系列第 119 号)

§1 基本定义

 

  1. 网上商店平台——位于本网站地址的商店。

  2. 网站所有者/卖方——网站所有者。客户从注册地址位于 Adamowo、登记于国家法院登记册企业登记簿、KRS 编号为 0001025584、NIP 为 5291844129、REGON 为 52380446900000 的 DAMBAT JASTRZĘBSKI SPÓŁKA KOMANDYTOWO-AKCYJNA 购买商品/服务。

  3. 地址——当《规章》提及地址时,指以下地址:

  1. 注册地址:Adamow 50,05-825 Grodzisk Mazowiecki

  2. 电子邮箱地址:见“联系我们”选项卡

  1. 客户——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普遍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包括具有有限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依法享有法律行为能力的组织单位;该主体已经订立或拟订立销售合同。 

  2. 消费者——第22条1 《民法典》:与其经济或职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自然人与卖方进行法律交易。

  3. 销售合同——客户与卖方通过网上商店平台就上述网站发布的产品订立或签署的销售合同。 

  4. 商品——产品,即客户通过网上商店平台及其他销售渠道(例如 Facebook Marketplace 或 Allegro)从在本网站展示商品的卖方处购买的动产。

  5. 订单——客户通过网上商店平台提交的意思表示,具体说明:卖方商品或服务目录中的商品种类和数量、付款方式、商品配送方式、商品配送地点以及客户资料。

  6. 订单表单——一种电子服务,即网上商店平台上提供的电子表单,可用于下单和执行订单,包括将产品添加至电子购物车,以及指定实际卖方与客户之间销售合同的条款,包括配送方式和付款方式。 

  7. 订单处理时间——客户通过本网上商店平台选择配送方式后,卖方完成、包装、封装客户所下订单并将其交付配送的所需时间。

  8.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的一天,不包括公共假日。

  9. 价格降低——可在显示的产品价格旁的图表中查看可能的折扣、促销和价格降低情况。可查看ย้อนหลัง30天的价格历史记录。价格记录可验证且为自动记录。 

  10. 价格——网上商店产品的价格在特定时间固定,不受任何定价算法影响,无论客户以何种方式访问网站或使用何种浏览器。性别、年龄等因素同样不会产生影响。

  11. 《消费者权益法》——2014年5月30日颁布的《消费者权益法》(2014年法律公报第827项及其修订版)。

  12. GDPR——欧盟委员会2016/679号条例(2016年4月27日颁布,《欧盟官方公报》L辑第119号)

 

§2 一般条款

 

  1. 网站所有者声明,其遵守《2018年5月10日个人数据保护法》等规定的客户个人数据保护要求,以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相关规定 以及内政和行政部长随后颁布的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文件以及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设备和信息系统应符合的技术和组织条件的规定。客户同意网络商店平台(所签订销售合同的中介)收集、存储和处理个人数据,但仅限于与履行所订购服务/商品直接相关的目的。收集、处理和保护个人数据的具体条件载于《隐私政策》。

  2. 卖方声明,鉴于全欧洲范围内有关评价的法律法规已生效(即将指令(EU)2019/2161 转化为国内法),提供评价的企业必须说明是否以及如何确保所发布的评价来自使用过或购买过相关产品的消费者。为此采取的措施必须具体列明。

  3. 我们声明,本网站上发布的评价来自实际购买并使用过我们产品的客户。评价是在确认商品已送达客户后,根据我们发出的评价邀请发布的。我们可能会导入发布在 Google“商家资料”部分中的评价,评价也可能来自 Allegro 平台。我们承诺履行所有必要手续并尽最大努力,确保评价真实并符合事实,并删除不当发布的评价。

  4. 提交订单时, 客户可以查看《规章制度》,并通过在表单中勾选相应选项接受其内容。要完成订单,必须接受规章制度中的条款。 我们告知您,签订 通过互联网签订销售合同并接受规章制度,即产生向卖方支付所订购商品款项的义务。 

  5. 数据管理员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根据所面临的风险及受保护数据的类别,确保个人数据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披露、窃取、处理、丢失、修改、损坏或销毁数据。具体的保护范围已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政策》(安全政策、个人数据保护规章、信息系统管理指令)的要求进行规范。 

  6. 任何个人数据被处理的人均有权:

  1. 监督和控制个人数据的处理,管理员为此管理上述商店的客户数据集;

  2. 确定数据控制者,确定其地址、注册地和名称;如果数据控制者为自然人,则确定其姓名及居住地;

  3. 获取有关此类数据集合中所含数据的处理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的信息;

  4. 以公众普遍能够理解的形式获取这些数据内容的信息;

  5. 了解与其有关的数据来源,但数据管理员有义务对机密信息或职业秘密予以保密的除外;

  6. 如果个人数据不完整、已过时、不真实、收集时违反了本法,或已不再为实现其收集目的所必需,则有权要求补充、更新、更正个人数据,暂时暂停处理或删除数据。

  1. 根据第6条,客户有权查阅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内容、要求更正数据以及要求删除数据。个人数据管理员有义务持续并立即在收到申请后补充、更新、更正数据,暂时或永久停止处理数据,或从数据集合中删除数据,但法律(包括本法)另有规定其补充、更新或更正程序的数据除外。 

  2. 客户在完成订单过程中同意管理员根据《2018年5月10日个人数据保护法》及RODO相关规定收集和处理其个人数据。只有在法律要求或为完成所提交订单所必需的情况下,数据方可传递给其他实体,包括在本网上商店平台上展示其商品的卖家。

  3. 客户可通过订阅NEWSLETTER,同意接收管理员以电子方式发送的广告和商业性质的信息。

  4. 客户使用通过本网站提供的网上商店平台服务时,应在执行所提交订单所必需的范围内遵守本规章,且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及社会共处原则。

  5. 所有展示的商品均已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地进入波兰市场。网上商店平台页面上有关商品的信息,仅构成《1964年4月23日民法典》第71条所称的订立合同邀请。 

  6. 以个体经营者身份独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主,如果购买的商品与其经营活动无关,则有权在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运人除外)取得商品占有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解除合同。

  7. 第556(4)条 本章中关于消费者的规定(第558条第1款第二句除外)适用于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合同的自然人;如果根据合同内容,该合同对该自然人不具有职业性质,尤其是不能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标的(依据中央商业活动登记与信息系统的相关规定提供)认定具有职业性质。

  8. 是否具有职业性质,将依据CEIDG——中央商业活动登记与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具体依据其中登记的PKD代码,该代码用于确定经营活动的种类。 

  • 以个人名义经营个体工商业务的企业家将获得以下方面的权利:

  • 在标准合同中使用的禁止性条款;

  • 因履行所售物品瑕疵担保责任而向前一卖方提出追偿请求的权利; 

  • 消费者提出投诉的权利;

  • 在远程订立或在企业营业场所以外订立的合同中,于14日内撤销合同的权利;

  1. 《民法典》第385(1)至385(3)条中关于消费者的规定[涉及禁止性合同条款],适用于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合同的自然人;如果根据合同内容,该合同对其不具有职业性质,尤其是不能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标的(依据中央商业活动登记与信息系统的相关规定提供)认定具有职业性质。

  2. 以个人名义经营个体工商业务的企业家仍无权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保护其权利方面提供的帮助,包括县级/市级消费者权益专员或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UOKiK)提供的帮助。

§2 一般规定

 

  1. 网站所有者声明,其遵守《2018年5月10日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RODO)的规定,并遵守内政与行政部长关于个人数据处理文件以及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设备和信息系统应满足的技术和组织条件的后续法规所规定的所有客户个人数据保护要求。客户同意在线商店平台(已签订销售合同的中介)收集、存储和处理其个人数据,但仅限于与履行所订服务/商品直接相关的目的。有关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和保护的详细条款载于《隐私政策》。

  2. 卖方声明,鉴于一项法律法规已在全欧洲生效(该法规将欧盟指令 (EU) 2019/2161 转化为国内法),关于评价:提供评价的经营者必须说明,是否以及如何确保已发布的评价来自使用过或购买过该产品的消费者。为此采取的措施必须明确说明。

  3. 我们声明,网站上发布的评价来自实际购买并使用过我们产品的客户。这些评价是在确认商品已送达客户后,根据我们向客户发送的请求作出的。我们预计可能会将发布在 Google 商家资料中的评价导入公司评价部分,评价也可能来自 Allegro 门户。我们承诺完成所有手续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评价真实并与事实相符,并删除不当发布的评价。

  4. 下单时, 客户可以阅读《条例》,并通过在表格中勾选相应复选框来接受其内容。接受条款和条件是完成订单的必要条件。 请注意,签订 通过互联网签订销售协议并接受《条例》,即意味着有义务向卖方支付所订购商品的款项。 

  5. 数据控制者应采取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确保根据需保护的数据风险和类别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首先,应保护数据免遭未经授权人员访问、窃取、处理、丢失、篡改、损坏或销毁。具体保护范围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政策》(《安全政策》《个人数据保护条例》《IT系统管理指令》)中的要求进行规定。 

  6. 其数据被处理的每个人都有权:

  1. 监督和控制个人数据的处理,管理员为上述商店维护客户数据集合;

  2. 确定数据控制者是谁,确定其地址、总部和名称;如果控制者是个人,则确定其姓名和居住地;

  3. 获取有关该数据集所含数据的处理目的、范围、方式和期限的信息;

  4. 以通常易于理解的形式获取此类数据的内容信息;

  5. 知悉相关数据的来源,但数据控制者有义务在此方面保守机密信息或职业秘密的除外;

  6. 在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真实、收集违反法律规定,或对于收集该数据的目的已不再必要时,要求补充、更新、更正、暂时停止处理或删除个人数据。

  1. 根据第6节,客户有权查阅正在处理的个人数据内容、要求更正数据以及要求删除此类数据。个人数据控制者有义务持续并在收到请求后立即补充、更新、更正数据,暂时或永久停止处理,或将其从数据集中删除;但如果请求涉及个人数据,且相关补充、更新或更正程序由包括本法在内的其他法律规定,则不在此限。 

  2. 在订单最终确认过程中,客户同意管理员根据《2018年5月10日个人数据保护法》及RODO的规定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仅在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或为执行由该在线商店平台所展示商品的供应商提交的订单所必需时,数据方可传输给其他实体。

  3. 客户可通过订阅新闻通讯,同意以电子方式接收管理员发送的广告及商业信息。

  4. 通过本网站使用在线商店平台服务的客户,有义务在执行所提交订单所必需且不违反适用法律及社会共处原则的范围内遵守本条例。

  5. 所展示的全部商品均已依法引入波兰市场。在线商店平台网站上关于商品的信息,仅构成《1964年4月23日民法典》第71条所规定的订立合同的邀请。 

  6. 个体经营者若购买的商品与其经营活动无关,有权自商品由承运人交付给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解除合同。

  7. 第556(4)条 本节关于消费者的规定(第558(1)条第二句除外)适用于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地订立合同的个人;如果根据依据中央商业登记和商业信息登记制度提供的信息,尤其是其经营活动的标的,可以明显看出该合同对该人不具有专业性质

  8. 判断某项活动是否具有专业性质,将依据 CEiDG(中央商业登记和商业信息登记)进行,更具体地说,将依据其中登记的 PKD 代码;这些代码规定了经营活动的类型。 

  9. 个体经营者将在以下方面获得权利:

  • 合同模板中使用的违法条款;

  • 所售物品的瑕疵担保;

  • 因处理消费者投诉而向前一手卖方提出追偿请求;

  • 在远程或营业场所外订立的合同中,于14日内撤回合同的权利;

  1. 《民法典》第385(1)至385(3)条所载的消费者保护规定[关于禁止性的合同条款],适用于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地订立合同的个人;如果根据依据中央商业登记和商业信息登记制度提供的信息,尤其是其经营活动的标的,可以明显看出该合同对其不具有专业性质。

  2. 个体经营者仍无权获得支持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机构提供的帮助,包括县级/市级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或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办公室(OCCP)。

§3 服务提供条件 

 

  1. 本网上商店平台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服务。加入合同的首要条件是填写网上订单表格,以便与页面上展示其商品的卖方签订销售合同。是否签订合同由客户自愿决定。 

  2. 服务合同以电子方式订立,即允许客户填写订单表格。合同在客户开始填写表格时以固定期限订立,并在客户放弃填写表格或将填写完毕的表格发送给卖方时终止。订单表格的填写流程经过设计,确保每位客户在决定签订合同或修改合同之前,都有机会阅读并了解相关内容。 

  3. 可通过该平台以及卖方使用的其他销售渠道,直接与卖方及其合作实体签订销售合同。 

  4. 第1项所述服务免费提供,但可能需要接入互联网。 

  5. 您可以每天24小时、每周7天通过电子方式下单。

  6. 客户在相应的订单框中完成购买时,勾选“我同意商店为执行订单之目的,并在必要范围内处理订单表格中包含的我的个人数据。”——这是订立合同所必需的。提供您的个人数据是下单所必需的,不提供个人数据将等同于放弃订立合同。

  7. 根据《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8条第2款,管理者应考虑现有技术,采取合理措施核实行使父母权力或对儿童(未满16周岁)承担监护责任的人员是否已表示同意或批准该同意。

  8. 客户因接入互联网和进行数据传输而产生的费用,完全由客户根据其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该提供商的资费标准承担。

§3 服务条款 

 

  1. 该网上商店平台通过电子方式提供服务;订立合同的首要条件是填写在线订单表格,以便与网站上展示其商品的卖方订立销售合同。加入该合同完全出于自愿。 

  2. 服务提供合同以电子方式订立,即允许客户填写订单表格;该合同为定期合同,自客户开始填写表格时订立,并在撤回已填写的表格或将已填写的表格发送给卖方时终止。订单表格的填写流程经过设计,使每位客户在决定订立合同或修改合同之前,都有机会查看该表格。 

  3. 通过该平台以及卖方使用的其他销售渠道,可以直接与卖方及其关联方订立销售合同。 

  4. 第1项所述服务免费提供,但可能需要接入互联网。 

  5. 您可以每天24小时、每周7天通过电子方式下单。

  6. 客户在相应的订单框中完成购买时,勾选“我同意商店为执行订单之目的,并在必要范围内处理订单表格中包含的我的个人数据。”——这是订立合同所必需的。提供您的个人数据是下单所必需的,不提供个人数据将等同于放弃订立合同。

  7. 根据《RODO》第8条第2款,控制者应考虑现有技术,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具有父母权利或监护权的人员是否已对未满16周岁儿童的同意作出授权或批准。

  8. 客户因互联网接入和数据传输产生的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具体按照客户与其签订互联网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商所适用的资费标准收取。

§4 合同条款 

 

  1. 为订立对双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合同,客户应根据本平台及其他销售渠道上显示的报价进行选择,确定拟购买的商品数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注明所订购产品的特征及相应规格。客户在选择商品的同时,应填写在线订单表,并根据页面向客户显示的提示和信息以及本规则中的规定,填写卖方履行订单所必需的数据,例如数量、配送地点和付款方式。 

  2. 在网上商店平台注册客户账户是自愿且免费的。企业用户和消费者在网上商店平台上的账户注册流程另行规定。 

  3. 收到订单后,将立即通过电子方式向客户在下单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接受订单的声明,该声明同时构成订单确认。客户收到该消息时,客户与卖方之间即成立销售合同。

  4. 订单总结及确认消息包含此前约定的销售合同全部条款,尤其包括所订购商品的数量和种类;如订购的是具有客户指定个性化特征的商品,还包括该商品的规格;应支付的总价(以波兰兹罗提计),包括配送费用及所获折扣金额(如适用)。登记为企业用户的用户(上文第2点)的价格为净价。 

  5. 如果客户拥有来自多个来源/促销活动的多项折扣,仅在促销规则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些折扣才可合并/累加。如果未规定不同促销活动/折扣的合并方式,则在一次购买中只能选择一项折扣(一次促销活动)。 

  6. 客户可在门户网站中使用以下功能: 

  • 用户注册与授权——可注册新的企业账户。

  • 显示个性化价格、折扣和促销活动的选项。

  • 订单管理——提交订单、订单历史及其状态(已发货、已完成等),并为已发货订单分配运单号。

  • 实时监控产品供应情况。

  • 显示交易对方信息、贸易额度、已使用额度以及付款期限。

  • 显示客户经理信息。

  • 以电子方式接受变更。

  • 购物车。

  • 售后服务支持——可提交投诉并跟踪其处理状态。

  • 数据访问管理以及遵守《通用数据保护条例》(RODO)。

 

§4 条款和条件 

 

  1. 为在双方之间订立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合同,客户应根据本平台及其他销售渠道上显示的报价进行选择,说明其拟购买的商品数量,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分别注明所订购产品的特征及其规格。选择商品时,客户还应根据向其显示的信息以及网站上提供并包含于本条款和条件中的信息,填写在线订单表,注明卖方执行订单所需的数据,例如数量、交付地点和付款方式。 

  2. 在在线商店平台上注册客户账户是自愿且免费的。企业和消费者在在线商店平台上的账户注册流程分别受不同规定约束。 

  3. 收到订单后,系统会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将订单接受声明(同时也是订单确认)发送至客户下单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客户收到该消息后,客户与卖方之间即成立销售合同。

  4. 总结并确认订单的消息包含此前约定的销售合同全部条款和条件,尤其包括所订购商品的数量和类型;如果订购的是具有客户指定个性化特征的商品,还包括其规格;应支付的总价(以波兰兹罗提计)、配送费用以及所提供的折扣金额(如适用)。面向注册为企业用户的用户(上述第2项)的价格为净价。 

  5. 如果客户从多个来源或促销活动中获得多项折扣,只有在促销条款中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这些折扣才可合并或叠加。若未规定不同促销或返利的合并方式,则每次购买只能选择一项返利(一次促销)。 

  6. 客户可在门户网站内使用以下功能: 

  • 用户注册和授权——注册新公司账户的功能。

  • 显示个性化价格、折扣和促销活动的选项。

  • 订单管理——下单、订单历史记录及其状态(已发货、已完成等),并为已发货订单分配运单号。

  • 实时监控产品库存。

  • 显示交易对方数据、商户额度、已使用额度金额和付款条款。

  • 显示销售主管的详细信息。

  • 以电子方式接受变更。

  • 购物车。

  • 服务支持——提交投诉并跟踪其状态的功能。

  • 数据访问管理和RODO合规性。

§5 订单处理

  1. 我们会严格按照客户订单的接收顺序处理订单——每个订单对我们而言都享有优先级并且非常重要!

  2. 单个客户的订单处理时间为 自客户发送订单之日起1至30个工作日。对于标注为“按订单提供”的产品,配送时间以产品页面上的说明为准订单处理时间主要包括订单准备时间(完成订单并进行包装、将包裹交给快递员,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制作商品)。订单配送时间取决于所选配送方式,也可能因客户指定的运输工具类型而有所不同。 

  3. 如遇特殊情况,或无法在第2点所 указ明的期限内完成订单,卖方将立即联系客户,以确定后续处理方式,包括确定其他订单履行期限或更改配送方式。

 

§5 订单处理

  1. 我们会严格按照客户订单的接收顺序处理订单——每个订单对我们而言都享有优先级并且非常重要!

  2. 单个客户的订单处理时间为 自客户发送订单之日起1至30个工作日。对于标注为“按订单提供”的产品,配送时间以产品页面上的说明为准订单处理时间主要包括订单准备时间(完成订单并进行包装、将包裹交给快递员,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制作商品)。订单配送时间取决于所选配送方式,也可能因客户指定的运输工具类型而有所不同。 

  3. 如遇特殊情况,或无法在第2项所 указ明的期限内完成订单,卖方应立即联系客户,以确定后续处理方式,包括确定新的订单履行日期或更改配送方式。

 

§6 配送

  1. 商品将通过波兰邮政运营商、快递公司,或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配送,但该方式不得使卖方和客户承担过高且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2. 根据客户的选择,所订购商品将直接配送至客户在在线下单表格中填写并确认的配送地址,或由客户在订单处理过程中提供地址的自提点亲自领取。 

  3. 商品始终按照其特性进行适当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坏、丢失或毁坏。 

  4. 客户会及时获知配送费用,客户在填写在线订单表格时即可看到相关费用。配送费用的金额取决于订单配送至的国家、所订购商品的数量及重量,以及寄送方式。

 

§6 配送

  1. 商品将通过波兰邮政运营商、快递公司,或通过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配送,但该方式不得使卖方和客户承担过高且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2. 根据客户的选择,所订购商品将直接配送至客户在在线下单表格中填写并确认的配送地址,或由客户在订单处理过程中提供地址的自提点亲自领取。 

  3. 商品始终按照其特性进行适当包装,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损坏、丢失或毁坏。 

  4. 客户会及时获知配送费用,客户在填写在线订单表格时即可看到相关费用。配送费用的金额取决于订单配送至的国家、所订购商品的数量及重量,以及配送方式。

 

§7 支付方式

 

  1. 所订购的商品可以通过预付款方式支付至银行账户。

  2. 通过 PayU、PayPal、Przelewy24 等在线支付服务,可使用信用卡(Visa、Visa Electron、MasterCard、Maestro)或网上银行电子转账进行电子支付。

  3. 订购商品现金付款(货到付款)——客户在收取由快递公司送至订单中指定地址的订购商品时,向快递员付款。

 

§7 付款方式

 

  1. 订购商品可以预付款形式支付至银行账户。

  2. 通过信用卡(Visa、Visa Electron、MasterCard、Maestro)进行电子支付,或通过PayU、PayPal、Przelewy24在线支付服务进行网上银行转账。

  3. 订购商品货到付款(现金付款)——客户在快递公司将订购商品送至客户在订单中指定的地址后,收货时向快递员支付款项。

 

§8 法定担保责任(必须告知的事项)

 

  1. 根据法定担保责任交付商品所产生的费用,由购买该商品的卖方承担。

  2. 注意!2023年1月1日之后,要求消除瑕疵或更换商品的请求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民法典》第118条:除非特别规定另有规定,诉讼时效为六年;对于定期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请求,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诉讼时效届满日为日历年度的最后一天,除非诉讼时效短于两年。”

  3. 如果在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两年内发现瑕疵,所有人应承担法定担保责任。自2023年1月1日起,因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出索赔的最低期限为2年。该期限适用于所有商品——新的和二手的。若消费品在交付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实物瑕疵、法律瑕疵,卖方应对消费者承担责任。若在向买方交付消费品之日起两年内发现其不符合合同约定,卖方应对此承担责任;如更换商品,该期限重新计算。实物瑕疵是指所售物品与合同约定不符。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下,所售物品不符合合同约定:

  1. 不具备此类物品根据合同约定的用途,或根据相关情况或物品用途应具备的特性;

  2. 不具备卖方向买方保证其具备的特性,包括通过提供样品或式样所保证的特性;

  3. 不适合用于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告知卖方的用途,且卖方未对该用途提出异议;

  4. 交付给买方时处于不完整状态。

  1. 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推定期限为2年。

  2. 商品缺陷申报应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或以书面形式寄送至邮政地址(见§1第3项:“卖方地址”)。如果消费者遇到困难,不知道如何撰写商品缺陷申报,例如可以使用本规章附件2中的表格提交申报;这仅是为了便利投诉流程,并不构成投诉有效性所必需使用上述范本的任何要求。

  3. 如为正确评估商品的物理缺陷所必需,经消费者请求并与卖方进行初步协商后,应将商品送至卖方注册地址;该地址将在收到投诉时逐次告知。

  4. 卖方应立即回应消费者的申报,但最迟不得晚于收到申报之日起14个日历日。在规定期限内未处理申报,等同于卖方接受该申报并认可其合理性。

  5. 卖方承担取回商品、配送商品、消除缺陷或瑕疵,以及更换新商品的费用。 

 

§8 法定质保(强制性说明)

 

  1. 因履行由此产生的缺陷质保而产生的商品运送费用,由购买商品的卖方承担。

  2. 注意:2023年1月1日之后提出的缺陷修复或更换请求,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即:“《民法典》第118条:除非特别规定另有规定,诉讼时效为六年;对于定期给付请求权以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但是,诉讼时效届满日为日历年的最后一天,除非诉讼时效少于两年。”

  3. 如果在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两年期满前发现缺陷,所有者应根据质保承担责任。自2023年1月1日起,商品不符合合同的索赔最低期限为2年。该期限适用于所有商品——新品和二手商品。若消费品在发现问题时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物理缺陷、法律缺陷,卖方应对消费者承担责任。如果在该商品交付买方之日起两年期满前发现消费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卖方应对此承担责任;如果商品被更换,期限将重新起算。物理缺陷是指所售物品与合同不符。尤其在以下情况下,所售物品不符合合同约定:

  1. 鉴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或根据相关情形或用途,此类物品应具备的特性并不存在;

  2. 不具备卖方向买方保证的特性,包括通过展示样品或模型所保证的特性;

  3. 不适合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告知卖方的用途,且卖方未对此用途提出异议;

  4. 商品交付给买方时处于不完整状态。

  1. 商品不符合规定的推定期限为2年。

  2. 商品缺陷通知应以电子方式发送至电子邮件地址,或以书面形式发送至邮政地址(见§1第3项:“卖方地址”)。如消费者遇到困难且不知道如何撰写商品缺陷通知,可使用例如本条例附件2所附表格发送通知;该表格仅为投诉流程提供便利,并不构成投诉有效性必须使用上述模板的要求。

  3. 如为正确评估商品的实体缺陷确有必要,经提出请求并与卖方进行初步安排后,应将商品送至卖方注册办公地址;该地址将在每次受理投诉时予以 указ明。

  4. 卖方应立即回复消费者的通知,但最迟不得超过收到通知之日起14个日历日。在规定期限内未处理该通知,等同于卖方接受该通知并认可其合理性。

  5. 卖方应承担收取商品、配送、消除缺陷或瑕疵以及更换新商品的费用。 

 

§9 解除合同(强制性告知)

 

  1. 本条所规定的权利源于客户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2. 根据法律规定,依据2014年5月30日《消费者权益法》(《法律公报》2014年第827号,及后续修订)第27条,作为消费者的客户有权无须说明理由解除远程订立的合同。 

  3. 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在作为消费者的客户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运人除外)取得商品占有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行使。

  4. 当作为消费者的客户解除合同时,该合同视为未订立,消费者届时免除一切义务。双方相互提供的服务或交付的物品应以未改变的状态返还,但因正常管理范围内的必要变更除外。返还应立即进行,最迟不得超过十四日。

  5. 作为消费者的客户可以通过在线表格提交解除合同声明,该表格为本《规章》的附件1;客户可选择以电子方式发送,或寄送至卖方邮寄地址。附件1仅为解除合同提供帮助,并非行使解除合同权利所必需使用的范本。客户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该表格。要有效解除合同,只需将书面声明发送至卖方地址即可。

  6. 只要在第2项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发送客户的解除合同声明,即视为遵守期限。

  7. 卖方应立即向客户确认收到解除合同声明,并适当告知客户后续流程,包括商品退回方式;如有疑问,还应予以答复。 

  8. 卖方应立即且不迟于收到客户解除合同声明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向客户退还其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商品交付费用。卖方应使用客户支付时所采用的相同付款方式退还款项,除非客户明确同意采用其他不会使其承担任何费用的退款方式。

  9. 如果卖方在获得客户同意后未承诺自行从客户处取回商品,卖方可以暂缓退还已收到的款项,包括商品交付费用,直至收到退回的商品,或收到客户寄回商品的证明/确认,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10. 客户有义务立即将商品退还给卖方,或将其交给卖方授权的人,但最迟不得晚于其解除合同之日起14个日历日,除非卖方提出自行取回商品。只要在期限届满前寄回商品,即视为遵守期限。

  11. 作为消费者的客户仅承担退回商品的直接费用。 

  12. 消费者有权无理由且无需承担费用地解除远程订立的合同,但《消费者权益法》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费用除外。

  13. 商品应寄送至卖方地址(参见§1第6项:“卖方”)。

  14. 消费者应对因以超出确认商品性质、特征和功能所必需范围的方式使用商品而导致的商品价值减损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买方有权评估和检查商品,但只能以其在实体店中可以采用的方式进行(即检查商品是否完整及其技术参数)。消费者不得正常使用该商品,否则在解除合同后,可能会因商品价值减损而被收取额外费用。 

  15. 对于2014年5月30日《消费者权利法》第38条规定的合同,客户无权退出合同,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1. 服务合同,前提是企业家已在获得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完整履行服务,且消费者在服务开始前已被告知,企业家履行完毕后其将丧失合同退出权。 

  2. 价格或报酬取决于企业家无法控制的金融市场波动,且该波动可能发生在合同退出期限届满前的合同。 

  3. 履行标的是按照消费者规格定制或用于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非预制物品的合同。 

  4. 履行标的是易腐败或有效使用期限较短的物品的合同。 

  5. 履行标的是以密封包装交付的物品,因健康保护或卫生原因,包装开启后不得退回,且该包装已在交付后被开启的合同。

  6. 履行标的是交付后因其性质而与其他物品不可分离地结合的物品的合同。

§9 退出合同(强制性说明)

 

  1. 本段所规定的权利源于客户与卖方之间的关系。 

  2. 根据法律规定,依据2014年5月30日《消费者权利法》(2014年法律公报第827项及后续修订)第27条,作为消费者的客户有权不说明理由退出通过远程方式订立的合同。  

  3. 合同退出权的期限为14个日历日,自客户(同时为消费者)或其指定的、非承运人的第三方取得商品占有之日起计算。

  4. 作为消费者的客户退出合同后,该合同视为未订立,消费者随即免除所有义务。双方相互提供的履行内容应以未改变的状态返还,除非相关改变属于正常管理范围内的必要改变。返还应立即进行,最迟不得超过十四日。

  5. 作为消费者的客户可以通过填写随附的附件1中的在线表格,并根据客户的选择以电子方式发送,或寄送至卖方的邮政地址,声明退出合同。附件1仅为退出合同提供帮助,并非行使合同退出权所必需的模板。客户可以使用,也可以不使用。要有效退出合同,只需将书面声明发送至卖方地址即可。

  6. 要满足第2项规定的期限,只需在期限届满前发送客户的退出合同声明即可。

  7. 卖方将及时向客户确认已收到退出合同声明,并相应告知客户后续流程,包括如何退回商品;如客户有任何疑问,卖方也将予以答复。 

  8. 卖方应在收到客户退出合同声明之日起立即且不超过14个日历日内,向客户退还其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商品配送费用。卖方应使用客户付款时所采用的相同方式退还款项,除非客户明确同意采用其他不会给其带来任何费用的退款方式。

  9. 如果卖方在获得客户同意后未承诺自行从客户处收取商品,卖方可以暂缓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包括商品配送费用),直至其收到退回的商品,或客户提供商品已退回的证明/确认,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10. 客户有义务立即将商品退还给卖方,或交给卖方授权的人员,但最迟不得超过其退出合同之日起14个日历日,除非卖方已提出自行收取商品。只要在期限届满前寄回商品,即视为满足期限要求。

  11. 作为消费者的客户仅承担退回商品的直接费用。 

  12. 消费者有权在不说明理由且不承担费用的情况下,退出远程订立的合同,但《消费者法》第33条、第34条规定的费用除外。

  13. 商品应配送至卖方地址(见第1条第6项:“卖方”)。

  14. 消费者应对因使用商品超过确认商品性质、特征和功能所必需的范围而导致的商品价值减损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评估和检查,但只能以其在实体店中可以采用的方式进行(即检查商品是否完整以及技术参数)。这是因为消费者通常不能以其他方式使用商品;否则,在退出合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可能因商品价值降低而被收取额外费用。 

  15. 对于《2014年5月30日消费者权益法》第38条规定的合同,客户不享有撤回合同的权利,其中包括以下情形:

  1. 提供服务的合同,前提是经营者已在消费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完全履行服务,且消费者在服务开始前已被告知,经营者履行服务后其将失去撤回权; 

  2. 价格或报酬取决于经营者无法控制的金融市场波动,且该波动可能在撤回期限届满前发生的合同; 

  3. 履行标的为按照消费者的规格制造或用于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非预制物品的合同; 

  4. 履行标的为易腐物品或保质期较短的物品的合同; 

  5. 服务标的为以密封包装交付的物品,因健康或卫生原因,开封后不得退回,且该包装在交付后已被打开的合同;

  6. 履行标的为交付后因其性质而与其他物品不可分离的物品的合同;

§10 投诉处理程序

 

  1. 为正确提交投诉,客户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或公司名称、居住地址或公司注册地址以及电子邮箱地址、投诉事项、如有可能还应提供订单号,并说明投诉所涉及的时间段及提出投诉的理由(说明投诉的具体内容),或者说明所订购商品缺少哪些特征,而根据销售者的保证或向客户展示该商品的方式,该商品本应具备这些特征。

  2. 如果客户是消费者,在首次投诉的情况下,客户可以要求修理商品或更换商品。只有当经营者拒绝排除瑕疵或拒绝更换商品时,消费者才有权解除合同。对于电子商品,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排除数字服务中的瑕疵;如果排除瑕疵或更换商品无效,消费者可以要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如果按照客户选择的方式使商品符合合同约定不可能实现,或者与销售者提出的方式相比需要承担过高费用,则适用上述规定。在评估费用是否过高时,应考虑无瑕疵商品的价值、已发现瑕疵的性质和重要性,同时还应考虑采用其他补救方式可能给客户带来的不便。 

  3. 除非另有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14天内作出答复。如果经营者未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投诉,则视为其已认可该投诉。经营者应以纸质形式或其他持久性介质(例如USB存储器或CD/DVD)向消费者提供投诉答复。" 

  4. 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申诉,则应视为卖方已接受该申诉。关于解除合同的请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不等同于承认所提交的投诉

 

§10 投诉处理程序

 

  1. 为正确提交投诉,客户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和姓氏或公司名称、居住地址或注册办公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投诉事项;如可能,还应提供订单号,并说明投诉所涉及的时间段以及支持投诉的情况(说明具体问题),或说明所订购商品不具备哪些特性,而根据卖方的保证或向客户展示商品的方式,该商品本应具备这些特性。

  2. 如果客户是消费者,在首次投诉的情况下,客户可以要求修理商品或更换商品。只有在经营者拒绝消除缺陷或更换商品时,消费者才有权解除合同。对于电子商品,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消除数字服务中的缺陷。如果消除缺陷或更换商品无效,消费者可以要求降价或解除合同;如果按照客户选择的方式使商品符合合同要求是不可能的,或者与卖方提议的方式相比需要承担过高的费用,则不适用该方式。在评估费用是否过高时,应考虑无缺陷商品的价值、所发现缺陷的类型和重要性,以及客户采用其他救济方式可能面临的不便。 

  3. 除非另有规定,经营者有义务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14天内作出答复。如果经营者未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投诉,则视为其已认可该投诉。经营者应以纸质形式或其他持久性介质(例如USB闪存盘或CD/DVD)向消费者提供投诉答复。" 

  4. Jeżeli reklamacja nie zostanie rozpatrzona w określonym terminie, uznaje się ją za przyjętą przez Sprzedawcę. Żądanie odstąpienia od umowy, jeżeli nie zostanie rozpatrzone w terminie, nie jest równoznaczne z uznaniem złożonej reklamacji.

 

§11 Odpowiedzialność

  1. Klient nie jest uprawniony do:

  1. zamieszczania danych osobowych osób trzecich, rozpowszechniania wizerunku bez wymaganego zezwolenia lub zgody osoby trzeciej, której dane te dotyczą;

  2. zamieszczania treści o charakterze reklamowym i/lub promocyjnym, niezgodnych z celem działalności sklepu.

  1.  Zabronione jest zamieszczanie przez Klienta treści:

  1. z zamiarem naruszenia dóbr osobistych osób trzecich;

  2. w złej wierze bądź takich, które mogłyby zostać za takie uznane;

  3. naruszających prawa osób trzecich, prawa autorskie, prawa pokrewne, prawa własności przemysłowej, tajemnicę przedsiębiorstwa lub objętych klauzulą poufności, zwłaszcza określanych jako tajne lub ściśle tajne;

  4. obraźliwych bądź stanowiących groźbę skierowaną do innych osób, a także wypowiedzi powszechnie uważanych za obraźliwe, np. wulgaryzmy;

  5. naruszających słuszne interesy Sprzedawcy;

  6. rozsyłania lub umieszczania w ramach Sklepu Internetowego niezamówionej informacji handlowej (spam);

  7. naruszających w inny sposób dobre obyczaje, przepisy obowiązującego prawa, normy społeczne lub obyczajowe.

  1. W przypadku otrzymania powiadomienia od uprawnionej osoby trzeciej bądź organu władzy państwowej Sprzedawca zastrzega sobie prawo do modyfikowania lub usuwania treści zamieszczanych przez Klienta, w przypadku stwierdzenia, że mogą one stanowić naruszenie niniejszego Regulaminu lub obowiązujących przepisów prawa. Sprzedawca nie kontroluje na bieżąco zamieszczanych treści.

§11 Odpowiedzialność

 

  1. Klient nie jest uprawniony do:

  1. zamieszczania danych osobowych osób trzecich, rozpowszechniania wizerunku bez wymaganego zezwolenia lub zgody osoby trzeciej, której dane te dotyczą;

  2. zamieszczania treści o charakterze reklamowym i/lub promocyjnym, niezgodnych z celem działalności sklepu.

  1.  Zabronione jest zamieszczanie przez Klienta treści:

  1. z zamiarem naruszenia dóbr osobistych osób trzecich;

  2. działających w złej wierze lub takich, które mogłyby zostać za takie uznane;

  3. naruszających prawa osób trzecich, prawa autorskie, prawa pokrewne, prawa własności przemysłowej, tajemnicę przedsiębiorstwa lub objętych klauzulą poufności, zwłaszcza określanych jako tajne lub ściśle tajne;

  4. obraźliwych bądź stanowiących groźbę skierowaną do innych osób, a także wypowiedzi powszechnie uważanych za obraźliwe, takich jak wulgaryzmy;

  5. naruszających słuszne interesy Sprzedawcy;

  6. rozsyłania lub umieszczania w ramach Sklepu Internetowego niezamówionej informacji handlowej (spamu);

  7. w przeciwnym razie naruszających dobre obyczaje, przepisy obowiązującego prawa, normy społeczne lub obyczajowe.

  1. 如果收到第三方、授权人员或国家机关的通知,卖方保留修改或删除客户发布内容的权利;如确认该内容可能违反本条款或适用法律,卖方将采取相应措施。卖方不会持续监控已发布的内容。

§ 12 非诉讼投诉处理和权利主张方式

 

  1. 有关非诉讼投诉处理和权利主张方式的信息,以及获取这些程序的规则,可在县(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其章程职责包括保护消费者的社会组织、省级贸易检验监察机构的办公地点及其网站上获取,也可通过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的以下地址获取:www.uokik.gov.pl/spory_konsumenckie.php、www.uokik.gov.pl/wazne_adresy.php。 www.uokik.gov.pl/sprawy_indywidualne.php

  2. 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使用非诉讼途径处理投诉并主张其权利:

  3. 向省级贸易检验监察员提交申请,请求启动调解程序,以友好解决争议。

  4. 向省级贸易检验监察员设立的常设消费者仲裁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解决因所签合同产生的争议,网址为:www.uokik.gov.pl/wazne_adresy.php。

  5. 向消费者联合会等机构申请免费法律援助——网站地址: www.federacjakonsumentow.org.pl.

  6. 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络可协助解决跨境争议。相关机构的地址可在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站上获取 www.konsument.gov.pl.

  7. 消费者还可以根据2013年5月21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消费者在线争议解决系统以及修订(EC)第2006/2004号条例和第2009/22/EC号指令的(EU)第524/2013号条例(消费者争议在线争议解决条例),使用在线争议解决系统平台(ODR平台)。ODR(在线争议解决)平台的网址为: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 欧洲ODR平台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了统一的访问入口,可对因签订在线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合同义务相关争议进行非诉讼解决:  https://webgate.ec.europa.eu/odr/main/index.cfm?event=main.home.show&lng=PL

  8. 使用非诉讼方式处理投诉和主张权利属于自愿行为,且仅当争议双方,即卖方和客户均同意时方可进行。

§ 12 替代性争议解决

 

  1. 有关庭外处理投诉和追索权利的程序,以及使用这些程序的规则,可在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办公室、法定职责包括消费者保护的社会组织、省级商业检查监察局及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网站上获取,网址如下:www.uokik.gov.pl/spory_konsumenckie.php,www.uokik.gov.pl/wazne_adresy.php, www.uokik.gov.pl/sprawy_indywidualne.php

  2. 消费者可通过以下方式在庭外处理投诉并寻求补救,其中包括:

  3. 向省级贸易检查监察员申请启动调解程序,以友好解决争议。

  4. 向省级贸易检查监察员所属的常设消费者仲裁法院申请解决因所签协议产生的争议,网址:www.uokik.gov.pl/wazne_adresy.php。

  5. 向消费者联合会等机构寻求免费法律援助——网站地址:www.federacjakonsumentow.org.pl。

  6. 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络协助解决跨境争议。其地址可在欧洲消费者中心网站www.konsument.gov.pl上查询。

  7. 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3年5月21日第524/2013号条例,使用在线争议解决平台(ODR平台)处理消费者争议,并修订第2006/2004号条例和第2009/22/EC号指令(消费者争议ODR条例)。ODR(在线争议解决)平台的网址为:http://ec.europa.eu/consumers/odr/ 欧洲ODR平台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统一的公共入口,用于庭外解决因在线销售合同产生的合同义务相关争议: https://webgate.ec.europa.eu/odr/main/index.cfm?event=main.home.show&lng=PL

  8. 采用庭外处理投诉和索赔的方式属于自愿行为,只有争议双方,即卖方和客户均同意时方可进行。

§13 关于企业家的规定

 

  1. 本第13条中的规定和条款仅且 exclusively适用于不属于消费者的客户和服务接受方(具有职业性质的购买)。

    1. 对于作为服务接受方且同时不属于消费者的客户,服务提供方可以立即解除电子服务协议,即使无需说明理由,但前提是已向客户发送相应声明。

      1. 网站告知,根据《民法典》第558条第1款,对非消费者客户的产品/服务法定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排除。

        1. 网站的责任,无论针对单项索赔还是所有索赔总额,均限于100兹罗提的净额。网站仅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典型损害承担责任,不对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2. 网站与非消费者服务接受者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对网站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13 企业经营者条款

 

  1. 本第13段的规章和条款适用于不属于消费者的客户和服务接受者(具有专业性质的购买)。

    1. 对于作为服务接受者且同时不属于消费者的客户,服务提供商可立即终止电子服务提供合同,即使无需说明理由,但前提是已向客户发送适当的声明。

      1. 网站告知,根据《民法典》第558条第1款,对非消费者客户的产品/服务法定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排除。

        1. 网站的责任,无论针对单项索赔还是所有索赔总额,均限于100波兰兹罗提的净额。互联网服务仅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典型损害承担责任,不对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2. 网站与非消费者客户之间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至对网站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14 最终条款

 

  1. 网上商店平台尊重现行法律规定的客户所有权利。 

  2. 如果适用法律赋予消费者客户比本《规章》中所载规定更有利且法律强制要求的权利,则《规章》的相关条款将直接由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所取代,并因此对上述所有者具有约束力。

  3. 网上商店平台页面上发布的所有内容(包括图形、文本、页面布局和标识)均受版权保护,并为其专属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使用这些内容,将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4. 网上商店平台的所有者作为个人数据控制者,特此通知您:

  • 提供数据始终是自愿的,但为完成订单所必需;

  • 提供个人数据的人员对其全部个人数据的内容享有不受限制的访问权,并有权要求更正、删除(被遗忘权)、限制处理、数据可携带,以及随时撤回同意,且不影响此前处理行为的合法性;但在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的情况下,数据可向适当的国家机关提供。 

  • 个人数据处理的依据为第6条第1款a)项以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内容。

  • 个人数据将被保存和处理至处理工作和订单履行完成所必需的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2年为投诉期限,1年用于可能的其他索赔和特殊情况)。

  • 提供其个人数据的人员有权在认为与订单履行有关的个人数据处理违反2016年4月27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时,向UODO提出投诉;”

  1. 如符合《民法典》第384条规定的要求(即客户已被适当告知变更),修改后的规章即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 卖方保留因重要原因修改本规章的权利,即: 

  1. 法律法规的变更。 

  2. 付款和配送方式的变更。 

  3. 汇率变更。 

  4. 规章所涵盖的电子方式提供服务的变更。 

  5. 卖方信息的变更,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和电话号码的变更。 

  1. 规章的变更不影响已经提交且正在执行的订单,此类订单适用下单时有效的规章。卖方应至少提前30天在商店网站上告知拟议的变更。如不接受修改后的规章,服务接受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解除合同,并立即生效。 

  2. 因依据本规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争议,应根据波兰法律的相关规定,提交至互联网服务所在地的普通法院裁决。

  3. 本规章可翻译成其他语言版本,但如有疑问,以波兰语版本的规章为准。

  4. 本规章的附件构成本规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 销售合同以波兰语订立,合同内容符合本规章。

  6. 上述在线商店平台的客户可随时通过服务主页上的链接访问本规章,并可下载和打印本规章,但其商业使用受LEGATO律师事务所保护。 

  7. 本规章自2024年12月4日起生效。

§14 最终条款

 

  1. 在线商店平台尊重适用法律规定赋予客户的所有权利。 

  2. 如果适用法律赋予消费者客户的强制性且法律要求的规定,比本条款和条件中所载的规定更有利,则本条款和条件中的相关规定将被适用法律的具体规范直接取代,并因此对上述所有者具有约束力。

  3. 在线商店平台上发布的所有内容(包括图形、文本、页面布局和徽标)均受版权保护,并为在线商店平台的专有财产。未经书面许可使用此类内容,将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4. 在线商店平台的所有者作为您个人数据的控制者,特此告知您:

  • 提供数据始终出于自愿,但完成订单所必需;

  • 提供个人数据的人员有权无限制地访问其全部数据内容,并有权更正、删除(被遗忘权)、限制处理、享有数据可携带权,以及随时撤回同意,且不影响此前处理的合法性;但是,在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将数据提供给主管国家机关。 

  • 个人数据处理的法律依据将是第6条第1款(a)项以及《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

  • 个人数据将在完成处理和执行订单所必需的期间内存储和处理,但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2年为投诉期限,1年为可能产生的其他索赔及特殊情况的期限)

  • 提供个人数据的人员有权在认为与订单执行有关的个人数据处理违反2016年4月27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时,向数据保护机构提出投诉;

  1. 如已遵守《民法典》第384条规定的要求(即已适当通知客户相关变更),修订后的条款对客户具有约束力。

  2. 卖方保留因重要原因修改条款和条件的权利,即: 

  1. 法律法规的变更; 

  2. 支付和配送方式的变更; 

  3. 汇率变更, 

  4. 条款所涵盖的电子服务提供方式的变更, 

  5. 卖方信息的变更,包括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 

  1. 对条款的修订不影响已经下单并完成的订单,此类订单适用下单时有效的条款。卖方应至少提前30天在商店网站上告知拟议的变更。如不接受修订后的条款,服务接受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立即解除合同。  

  2. 因根据本条款与条件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争议,应依据适用的波兰法律规定,提交网站所在地的普通法院解决。

  3. 本规定可以翻译成外语版本,但如有疑问,以波兰语版本的规定为准

  4. 本规定的附件是本规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 销售合同以波兰语订立,合同内容符合本规定。

  6. 上述在线商店平台的客户可随时通过网站主页提供的链接访问本条款与条件,并下载和打印,但商业使用受 LEGATO 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保护。 

  7. 本规定自 2024 年 12 月 4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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